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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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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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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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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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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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件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窗口履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交材料清单责任。接收地址为申请人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或政务服务大厅。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各地实际工作时间段)2.登记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的,各接收窗口受理人员应对申请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材料名称等内容予以登记。3.收件凭证各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办理期限等内容。4.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各接收窗口受理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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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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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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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各窗口受理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对。2.补正补齐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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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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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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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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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审核合一”制,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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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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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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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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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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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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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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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登记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未能当场登记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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